4.1 一般规定


4.1.1 工程防水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。
4.1.2 下列构造层不应作为一道防水层:
    1 混凝土屋面板;
    2 塑料排水板;
    3 不具备防水功能的装饰瓦和不搭接瓦;
    4 注浆加固。
4.1.3 种植屋面和地下建(构)筑物种植顶板工程防水等级应为一级,并应至少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层,其上应设置保护层。
4.1.4 相邻材料间及其施工工艺不应产生有害的物理和化学作用。
4.1.5 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防水混凝土应满足抗渗等级要求;
    2 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;
    3 防水混凝土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结构允许限值,并不应贯通;
    4 寒冷地区抗冻设防段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10。
4.1.6 受中等及以上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地下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防水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5;
    2 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8;
    3 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耐侵蚀性防水混凝土,外设防水层应满足耐腐蚀要求。
4.1.7 排水设施应具备汇集、流径、排放等功能。地下工程集水坑和排水沟应做防水处理,排水沟的纵向坡度不应小于0.2%。
4.1.8 防水节点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附加防水层采用防水涂料时,应设置胎体增强材料;
    2 结构变形缝设置的橡胶止水带应满足结构允许的最大变形量;
    3 穿墙管设置防水套管时,防水套管与穿墙管之间应密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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